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41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9-23
保稅貨物於重整後出口或修護貨櫃、貨盤完工後,其所使用之課稅區國產貨物,除已公告取消退稅之項目外,得於出口後依關稅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辦理沖退稅。 專供存儲免稅商店銷售貨物之自用保稅倉庫進儲課稅區國產貨物,除已公告取消退稅之項目外,得於貨物通關放行後,由出口人向海關申請核發出口報單副本,憑以辦理沖退稅。 前項自用保稅倉庫自課稅區進儲國產貨物之退貨,應於進儲之翌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出口人已領有出口報單副本者,應予收回註銷或更正;其已辦理沖退稅者,應補徵已沖退稅款,並通知所屬稅捐稽徵機關。進儲逾三個月之退貨案件,其退貨手續按一般貨物進口通關程序辦理,並按該貨物進儲時形態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