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52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9-23
保稅倉庫之帳冊、表報、進出倉單據,得經監管海關同意,以電腦處理。但應按月印製替代存貨簿冊之表報,於次月二十日以前報請海關驗印備查。 保稅倉庫以電腦連線方式處理其帳務及貨物控管,可供海關遠端查核者,其帳冊、表報、進出倉單據得免報請海關驗印。 前二項之表報及帳冊得經監管海關核准,以電子媒體儲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