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60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9-23
經核准登記之保稅倉庫,應由海關及倉庫業者共同聯鎖。但經海關核准自主管理之保稅倉庫及設立於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國際機場與港口管制區內者,得免聯鎖。 海關對免聯鎖之保稅倉庫於必要時得恢復聯鎖或派員駐庫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