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1124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六 章|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家長由親屬團體中推定之;無推定時,以家中之最尊輩者為之;尊輩同者,以年長者為之;最尊或最長者不能或不願管理家務時,由其指定家屬一人代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