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77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三 節|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5-22
已報關放行之出口貨物如因艙位不足或原訂班機臨時取消或其他原因致須改裝同一家航空公司下一航次班機或轉裝另一家航空公司之飛機載運出口時,如其主託運單號碼變更者,應由相關之航空公司於貨物輸出人提出之申請書簽章確認,經由貨物輸出人檢具該申請書及原託運單,於規定期限內向海關申請核准,並在關員監視下改裝班機出口,事後由海關予以更正出口報單及有關文件。 已報關放行之出口貨物,未於放行之翌日起三十日內裝機出口者,不得辦理裝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