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法規 生效中

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 13 條

📜
法律名稱
海關徵收規費規則
📋
條款號
第 13 條
📂
分類
關務
🏛️
Authority
財政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5-07-16
📦 進口相關 ⚖️ 有罰則
📋 條文摘要

旅客攜帶之行李物品或船舶攜帶進口之包裹存關,於存貯海關倉庫之日起三日內未能提領者,自第四日起每件每日徵收倉庫貯存費新臺幣三十元。散裝行李物品每二十公斤...

📦 對集運/進口的實務影響

進口貨物或行李存於海關倉庫逾3日未提領,自第4日起每件每日徵收倉庫貯存費新臺幣30元(散裝每20公斤為一件),但不超過完稅價20%;逾期未報關的一般貨物上限提高到50%。對集運客戶很實用——貨物到港後務必盡快完成報關提領,拖延會產生可觀的海關倉租。

好運器相關服務: 台灣進口報關教學 → 進口稅費試算 →

📝 內容

旅客攜帶之行李物品或船舶攜帶進口之包裹存關,於存貯海關倉庫之日起三日內未能提領者,自第四日起每件每日徵收倉庫貯存費新臺幣三十元。散裝行李物品每二十公斤作為一件計徵貯存費,不足二十公斤者,按二十公斤計算。但貯存費之徵收,不得超過貯存物品完稅價格之百分之二十。
逾期未報關或未納稅之一般進口貨物扣存海關倉庫,其貯存費依港務機關、航空貨物集散站或倉儲業所訂倉庫使用費之費率徵收。但貯存費之徵收,不得超過貯存物品完稅價格之百分之五十。
前項貨物及沒入貨物經海關以標售方式變賣,得標人逾提貨期限而未提領者,其逾期提貨每日應徵收之倉庫貯存費依標售價格之百分之一徵收。但貯存費之徵收,不得超過貯存物品標售價格之百分之五十。

⚖️ 罰則

旅客攜帶之行李物品或船舶攜帶進口之包裹存關,於存貯海關倉庫之日起三日內未能提領者,自第四日起每件每日徵收倉庫貯存費新臺幣三十元。散裝行李物品每二十公斤作為一件計徵貯存費,不足二十公斤者,按二十公斤計算。但貯存費之徵收,不得超過貯存物品完稅價格之百分之二十。
逾期未報關或未納稅之一般進口貨物扣存海關倉庫,其貯存費依港務機關、航空貨物集散站或倉儲業所訂倉庫使用費之費率徵收。但貯存費之徵收,不得超過貯存物品完稅價格之百分之五十。
前項貨物及沒入貨物經海關以標售方式變賣,得標人逾提貨期限而未提領者,其逾期提貨每日應徵收之倉庫貯存費依標售價格之百分之一徵收。但貯存費之徵收,不得超過貯存物品標售價格之百分之五十。

💡 備註

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13條:進口行李、貨物存關逾期未提領的倉庫貯存費怎麼算(每件每日30元、上限完稅價20%~50%)。

查詢相關稅則

想知道這項法規影響哪些進口商品?使用稅則搜尋找到相關稅號與稅率

❓ 常見問題 FAQ

進口貨物放在海關沒提領要付錢嗎?
要。存關逾3日未提領,自第4日起每件每日收倉庫貯存費30元(散裝每20公斤計一件),上限為完稅價的20%;逾期未報關的貨物上限可達50%。建議到貨後盡快報關提領以免累積倉租。
集運貨物到港後多久要提領?
愈快愈好。雖然法規以「存關逾3日」起算海關倉租,但實務上各倉儲、貨站也有自己的倉租費率,拖延提領會同時產生海關與倉儲兩種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