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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 3 條

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 3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7-16

內容

進出口貨物經海關核准在下列情形下查驗者,應徵收特別驗貨費,每一報單新臺幣一千三百元。 一、海關核准登記之倉庫、貨櫃集散站、航空貨物集散站及卸貨之碼頭空地以外地方存放貨物之查驗。 二、經貨主請求對進出口貨物之複驗或特別查驗。 三、船(機)邊放行進出口貨物之查驗。 四、因貨主或報關人之疏誤,須由海關作第二次派單之查驗。 五、辦公時間外之查驗貨物。 同一貨主同時申報一份以上之進口報單或出口報單,如係同一種貨物並在同一時間及地點查驗者,按一份報單徵收特別驗貨費。

相關法律條文 - 海關徵收規費規則

  • 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 1 條(第 1 條)
  • 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 2 條(第 2 條)
  • 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 4 條(第 4 條)
  • 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 5 條(第 5 條)
  • 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