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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 3 條

📜
法律名稱
海關徵收規費規則
📋
條款號
第 3 條
📂
分類
關?
🏛️
Authority
財政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5-07-16
📦 進口相關
📋 條文摘要

進出口貨物經海關核准在下列情形下查驗者,應徵收特別驗貨費,每一報單新臺幣一千三百元。 一、海關核准登記之倉庫、貨櫃集散站、航空貨物集散站及卸貨之碼頭空...

📝 內容

進出口貨物經海關核准在下列情形下查驗者,應徵收特別驗貨費,每一報單新臺幣一千三百元。
一、海關核准登記之倉庫、貨櫃集散站、航空貨物集散站及卸貨之碼頭空地以外地方存放貨物之查驗。
二、經貨主請求對進出口貨物之複驗或特別查驗。
三、船(機)邊放行進出口貨物之查驗。
四、因貨主或報關人之疏誤,須由海關作第二次派單之查驗。
五、辦公時間外之查驗貨物。
同一貨主同時申報一份以上之進口報單或出口報單,如係同一種貨物並在同一時間及地點查驗者,按一份報單徵收特別驗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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