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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 4 條

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 4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7-16

內容

經海關派員監視辦理事項,按下列規定徵收特別監視費。但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事項,免徵特別監視費。 一、每一船(機)徵收特別監視費每一班新臺幣二千元。 二、每一貨櫃集散站、航空貨物集散站、進出口貨棧、保稅倉庫、免稅商店徵收特別監視費每一班新臺幣一千元。 三、每一保稅運貨工具及其餘應徵特別監視費每一班新臺幣四百五十元。 前項特別監視費所稱每一班,係以一日分為日勤(自上午六時至下午六時)、夜勤(自下午六時至次日上午六時)二班計算,不滿一班時限者,仍按一班計徵。 第一項應徵特別監視費之貨物,因法院為關務案件辦理假扣押者,其扣押期間免徵特別監視費。 第一項之服務項目、徵收標準及繳費義務人依附表一規定辦理。

相關法律條文 - 海關徵收規費規則

  • 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 1 條(第 1 條)
  • 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 2 條(第 2 條)
  • 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 3 條(第 3 條)
  • 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 5 條(第 5 條)
  • 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