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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 7-1 條

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 7-1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4-19

對集運/進口的實務影響

本條規範貨櫃集散站的閉路電視監控要求,適用對象為集散站業者。應設置監控系統的處所包括:集散站大門、進口倉庫、出口倉庫、轉口倉庫(間)、保稅倉庫、拆併作業專區、雜貨櫃拆櫃專區、集中查驗區域、貴重物品儲存專用倉間、扣押庫及其他海關認為有必要之處所。系統須為二十四小時連續錄影或動態偵測錄影、具回放及燒錄功能、能存檔三十日以上且運作正常,並連線至海關辦公室或其他場所供海關查核及即時監看貨況。設立於港口管制區內以儲存大宗或種類單純裸裝貨物之業者,得經海關核准免設置;海關認有必要時,得命業者延長存檔至九十日以上。

內容

集散站大門、進口倉庫、出口倉庫、轉口倉庫(間)、保稅倉庫、拆併作業專區、雜貨櫃拆櫃專區、集中查驗區域、貴重物品儲存專用倉間、扣押庫及其他海關認為有必要之處所,應設置二十四小時連續錄影或動態偵測錄影、具回放及燒錄功能、並能存檔三十日以上且運作正常之閉路電視監控系統,連線至海關辦公室或其他場所,供海關查核及即時監看貨況。但設立於港口管制區內以儲存大宗或種類單純裸裝貨物之業者,得經海關核准免設置。 前項監控系統檔案存檔期間,海關認有必要時,得命業者延長存檔至九十日以上。

常見問題 FAQ

貨櫃集散站哪些區域要設監視系統?

依本條第一項,集散站大門、進口倉庫、出口倉庫、轉口倉庫(間)、保稅倉庫、拆併作業專區、雜貨櫃拆櫃專區、集中查驗區域、貴重物品儲存專用倉間、扣押庫及其他海關認為有必要之處所,均應設置。

監控系統的規格要求為何?

依本條第一項,應為二十四小時連續錄影或動態偵測錄影、具回放及燒錄功能、並能存檔三十日以上且運作正常之閉路電視監控系統,並連線至海關辦公室或其他場所,供海關查核及即時監看貨況。

錄影檔案要保存多久?

依本條第一項應能存檔三十日以上;依第二項,海關認有必要時,得命業者延長存檔至九十日以上。

相關法律條文 - 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

  • 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 7 條(第 7 條)
  • 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 9 條(第 9 條)
  • 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 7-2 條(第 7-2 條)
  • 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 7-3 條(第 7-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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