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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 7-2 條

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 7-2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4-19

內容

集散站門禁管制措施如下: 一、集散站大門應設置警衛哨所,由保全或倉管人員負責管制車輛及人員進出。 二、倉庫應置專人管理,人員出入須憑證件或許可文件,報關、報驗人員或貨主因陪同查驗、檢驗、檢疫、取樣或看樣而進入倉庫者,無現場關(官)員或經海關核准自主管理業者之專責人員在場時嚴禁碰觸貨物,查驗或作業完畢應將貨物包裝恢復原狀後迅速離開,不得逗留。 三、已放行或經海關核准退關、退倉之貨物提領出倉,應經保全或倉管人員核對放行憑條或運送單據,其運出集散站大門時亦同。

相關法律條文 - 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

  • 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 7 條(第 7 條)
  • 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 7-1 條(第 7-1 條)
  • 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 7-3 條(第 7-3 條)
  • 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 8 條(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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