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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 7-2 條
最後修訂:
2023-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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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摘要
集散站門禁管制措施如下: 一、集散站大門應設置警衛哨所,由保全或倉管人員負責管制車輛及人員進出。 二、倉庫應置專人管理,人員出入須憑證件或許可文件,報...
📝 內容
集散站門禁管制措施如下:
一、集散站大門應設置警衛哨所,由保全或倉管人員負責管制車輛及人員進出。
二、倉庫應置專人管理,人員出入須憑證件或許可文件,報關、報驗人員或貨主因陪同查驗、檢驗、檢疫、取樣或看樣而進入倉庫者,無現場關(官)員或經海關核准自主管理業者之專責人員在場時嚴禁碰觸貨物,查驗或作業完畢應將貨物包裝恢復原狀後迅速離開,不得逗留。
三、已放行或經海關核准退關、退倉之貨物提領出倉,應經保全或倉管人員核對放行憑條或運送單據,其運出集散站大門時亦同。
一、集散站大門應設置警衛哨所,由保全或倉管人員負責管制車輛及人員進出。
二、倉庫應置專人管理,人員出入須憑證件或許可文件,報關、報驗人員或貨主因陪同查驗、檢驗、檢疫、取樣或看樣而進入倉庫者,無現場關(官)員或經海關核准自主管理業者之專責人員在場時嚴禁碰觸貨物,查驗或作業完畢應將貨物包裝恢復原狀後迅速離開,不得逗留。
三、已放行或經海關核准退關、退倉之貨物提領出倉,應經保全或倉管人員核對放行憑條或運送單據,其運出集散站大門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