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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 7-2 條

📜
法律名稱
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
📋
條款號
第 7-2 條
📂
分類
關務
📍
Hierarchy Path
第 三 章
🏛️
Authority
財政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3-04-19
📋 條文摘要

集散站門禁管制措施如下: 一、集散站大門應設置警衛哨所,由保全或倉管人員負責管制車輛及人員進出。 二、倉庫應置專人管理,人員出入須憑證件或許可文件,報...

📝 內容

集散站門禁管制措施如下:
一、集散站大門應設置警衛哨所,由保全或倉管人員負責管制車輛及人員進出。
二、倉庫應置專人管理,人員出入須憑證件或許可文件,報關、報驗人員或貨主因陪同查驗、檢驗、檢疫、取樣或看樣而進入倉庫者,無現場關(官)員或經海關核准自主管理業者之專責人員在場時嚴禁碰觸貨物,查驗或作業完畢應將貨物包裝恢復原狀後迅速離開,不得逗留。
三、已放行或經海關核准退關、退倉之貨物提領出倉,應經保全或倉管人員核對放行憑條或運送單據,其運出集散站大門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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