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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 13-1 條

📜
法律名稱
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
條款號
第 13-1 條
📂
分類
關務
📍
Hierarchy Path
第 三 章
🏛️
Authority
財政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3-03-21
📦 進口相關
📋 條文摘要

貨棧大門、進口倉庫、出口倉庫、轉口倉庫(間)、海空或空海聯運轉口貨物拆櫃區、快遞貨物專區、機邊驗放倉庫(間)、貴重物品儲存專用倉間、扣押庫及其他海關認...

📝 內容

貨棧大門、進口倉庫、出口倉庫、轉口倉庫(間)、海空或空海聯運轉口貨物拆櫃區、快遞貨物專區、機邊驗放倉庫(間)、貴重物品儲存專用倉間、扣押庫及其他海關認為有必要之處所,須設置二十四小時連續錄影或動態偵測錄影、具回放及燒錄功能、並能存檔三十日以上且運作正常之閉路電視監控系統,連線至海關辦公室或其他場所,供海關查核及即時監看貨況。但設立於港口機場管制區內,以儲存大宗或種類單純裸裝貨物之業者,得經海關核准免設置。
前項監控系統檔案存檔期間,海關認有必要時,得命業者延長存檔至九十日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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