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 16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3-21
存倉貨物應依提單或提貨單分別堆置,不得相混。 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貨棧,貨物之儲存以電腦自動化控管儲位,海關可於線上隨時查核者,得不受前項之限制。但同一棧板上不得放置不同提單之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