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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第 6 條

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第 6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2-12-22

內容

經核准登記之保稅運貨工具,其所有人應於核准登記之翌日起十日內,依下列規定向海關繳納保證金,以完成登記;但其所有人為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者,不在此限。 一、保稅卡車每輛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 二、駁船依下列方式繳納保證金: (一)加入駁船公會由公會具名成立聯保者,每艘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 (二)未參加聯保者,每艘保證金新臺幣八萬元。 (三)同一所有人登記駁船在五艘以上者,其保證金按七折繳納。 三、保稅貨箱,長度未達十五呎者,每箱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三千元,十五呎(含)以上未達二十呎者,每箱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二十呎(含)以上者,每箱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箱數超過一百者,其超過部分之保證金按七折繳納。 前項保證金得以下列方式提供: 一、政府發行之公債。 二、銀行定期存單。 三、信用合作社定期存單。 四、信託投資公司一年以上普通信託憑證。 五、授信機構之保證。 六、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之擔保,應依法設定抵押權或質權於海關。

相關法律條文 - 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 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 15 條(第 15 條)
  • 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 7 條(第 7 條)
  • 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