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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第 2 條

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第 2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2-12-22

內容

本辦法所稱保稅運貨工具,指依本辦法規定向海關登記之下列運貨工具: 一、保稅卡車:指專供國內載運海關監管貨物之卡車。 二、保稅貨箱:指專供國內裝運海關監管貨物之貨箱。 三、駁船:指在海運之通商口岸內專供駁載海關監管貨物之船舶。其屬一般貨駁者,載重量不得少於二十噸;其屬油駁者,載重量不得少於二百噸。 前項各種保稅運貨工具應具備堅固之構造與嚴密之封閉及加鎖設備,油駁船上並應裝置準確之計量儀器,以憑計算注入或提出油量,其艙間為方便存油,可分隔成若干艙間。

相關法律條文 - 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 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 15 條(第 15 條)
  • 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 7 條(第 7 條)
  • 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