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第 17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2-12-22
油駁船應停泊在港區內指定地點,非經海關許可,不得擅行移泊他處,並應備記錄簿,詳細記載注入、提出之油量暨日期以及存油量等,以備海關關員隨時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