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 19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4-05-30
免稅商店、預售中心、提貨處及其自用保稅倉庫間貨物之移運,應繕具「移倉申請書」,傳輸至關港貿單一窗口,經系統回應記錄有案憑以移運,並檢附裝箱單,經監視關員核對無訛加封或押運。如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或連線中斷等事由,致未能連線傳輸者,應先報請監管海關核准先行移運,並於連線恢復後儘速補傳。 前項移倉運送應以保稅運貨工具為之,依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規定辦理。但免稅商店、提貨處及其自用保稅倉庫均設於同一機場、港口管制區內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