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 4 條

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 4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2-10-12

內容

連線申報有關事項依關稅法第十條規定,需經海關電腦記錄者,海關得委託經營通關網路之事業或由單一窗口以其電腦檔案代為記錄。 海關實施通關自動化有關事項,除前項規定者外,得視需要委託經營通關網路之事業或由單一窗口辦理之。

相關法律條文 - 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

  • 關務人員獎懲辦法-第 7 條(第 7 條)
  • 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第 7 條(第 7 條)
  • 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 3 條(第 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