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 6 條

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 6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2-10-12

內容

下列連線通關文件之傳輸,應依電子資料標準格式為之: 一、進、出口報單。 二、進出口貨物稅費繳納證。 三、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 四、轉運申請書。 五、轉運准單。 六、電腦放行通知。 七、進(轉)口貨物短卸、溢卸報告。 八、進口貨物進倉異常報告。 九、查驗貨物通知。 十、其他通關有關文件。 前項標準格式由財政部關務署公告之。

相關法律條文 - 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

  • 關務人員獎懲辦法-第 7 條(第 7 條)
  • 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第 7 條(第 7 條)
  • 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 7 條(第 7 條)
  • 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 8 條(第 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