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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第 11 條

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第 11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17-07-10

內容

民間機構進口合於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貨物,其應繳之關稅得申請自該重大公共建設開始營運之日起屆滿一年後,以一個月為一期,最多分六十期繳納,除最後一期外,每期應繳納之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百萬元。 民間機構進口合於第二條第三項規定之貨物,其應繳之關稅得申請自該重大公共建設完工之日起屆滿一年後,以一個月為一期,最多分六十期繳納,除最後一期外,每期應繳納之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百萬元。 民間機構依第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申請分期繳納關稅案件,如為分期興建或分期營運者,按各該期實際應繳納之關稅及各該期完工或開始營運之日期分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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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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