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政機關外匯審核準則|第 5 條|銀行|法規|生效中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1996-03-15
軍政機關申請結購之進口外匯或匯出匯款,如因金額鉅大,致原列之外匯配額無法容納時,應報由主管機關查核後,向財政部核備,憑以增列外匯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