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2 條|民事|法|生效中
第 二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10-05-26
凡在中華民國有住所或居所之外國人,依其本國及中華民國法律同有受監護、輔助宣告之原因者,得為監護、輔助宣告。 前項監護、輔助宣告,其效力依中華民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