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13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一 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6-03-24
公司發行股份得以製作股票交付或帳簿劃撥方式交付股票為之。 前項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股票之發行,得不印製實體股票,並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股票之製作,應依規定之規格印製,其規格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