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16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一 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6-03-24
原為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所印製股票與本準則不符合者,應於公開發行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本準則所定規格重行印製並辦理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