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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49-2 條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49-2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6-03-24

內容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三條所稱第一上市(櫃)公司、興櫃公司準用本準則規定。 第一上市(櫃)公司、興櫃公司依註冊地國法令,股票無停止過戶期間規定者,其召集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或決定分派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得依註冊地國法令規定,不受第四十一條規定之限制。

相關法律條文 -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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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23 條(第 23 條)
  •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49 條(第 4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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