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7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生效日期: 2024-01-01|最後修訂: 2023-12-29
公開說明書依本準則第六條規定應行記載之事項,應全部刊入,並編製目錄、頁次及摘要(附表一)。如無應列內容或經本會核准得予省略者,則在該項之後加註「無」或「略」。 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重複者,得僅於一處記載,他處則註明參閱之頁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