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6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5-12-19
年報之封底應刊載下列事項: 一、公司印鑑。 二、公司負責人之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