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5 條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5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5-12-19

內容

年報之封裏應刊載下列事項: 一、發言人、代理發言人姓名、職稱、聯絡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 二、總公司、分公司、工廠之地址及電話。 三、股票過戶機構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四、最近年度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姓名、事務所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 五、海外有價證券掛牌買賣之交易場所名稱及查詢該海外有價證券資訊之 方式。 六、公司網址。

相關法律條文 -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 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23 條(第 23 條)
  •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10-1 條(第 10-1 條)
  •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1 條(第 1 條)
  •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2 條(第 2 條)
  •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3 條(第 3 條)
  •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4 條(第 4 條)
  •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