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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7 條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7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5-12-19

內容

年報編製內容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致股東報告書。 二、公司治理報告。 三、募資情形:資本及股份、公司債、特別股、海外存託憑證、員工認股權憑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併購(包括合併、收購及分割)之辦理情形暨資金運用計畫執行情形。 四、營運概況。 五、財務狀況及財務績效之檢討分析與風險事項。 六、特別記載事項。 符合一定條件之公司,其年報除前項應記載事項外,並應以專章方式記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永續相關財務資訊;所稱一定條件,由本會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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