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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12 條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12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5-12-19

內容

公司債辦理情形應包括尚未償還及辦理中之公司債,並參照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之規定,揭露有關事項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屬私募公司債者,應以顯著方式標示。(附表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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