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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24 條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24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一 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生效日期: 2025-07-01|最後修訂: 2025-05-05

內容

發行人總括申報發行公司債經申報生效後,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告終止,並應於發生終止事由之日起二日內辦理公告: 一、有前條第三項情事者。 二、預定發行期間屆滿者。 三、預定之總括發行金額已足額發行者。 四、經本會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者而廢止該次總括申報者。 本次總括申報依前項規定終止前,發行人不得再申報發行普通公司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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