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8 條|民事|法|生效中
第 五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10-05-26
關於物權依物之所在地法。 關於以權利為標的之物權,依權利之成立地法。 物之所在地如有變更,其物權之取得、喪失或變更,依其原因事實完成時物之所在地法。 關於船舶之物權依船籍國法;航空器之物權,依登記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