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52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生效日期: 2025-07-01|最後修訂: 2025-05-05
員工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