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8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生效日期: 2028-01-01|最後修訂: 2026-04-28
他業兼營證券業務者,於依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編製財務報告時,應增加揭露依第二章編製之獨立證券部門之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附註及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但他業僅兼營債券自行買賣業務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