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2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6-03-26
外國發行人在中華民國境內(以下簡稱國內)或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於中華民國境外(以下簡稱海外)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應依本準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