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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56 條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56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6-03-26

內容

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募集與發行海外公司債,應依案件性質檢具「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公司債申報書」(附表三十至附表三十二)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第一上市(櫃)公司已募集發行海外公司債,如依轉換或認股辦法約定以海外存託憑證供海外公司債轉換或認購者,應檢具「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申報書」(附表三十三及附表三十四)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募集與發行海外公司債,準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三章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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