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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 2 條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 2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規|生效中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生效日期: 2026-05-01|最後修訂: 2026-01-22

內容

公司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其股份者,應於董事會決議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公告並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申報下列事項: 一、買回股份之目的。 二、買回股份之種類。 三、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 四、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 五、買回之區間價格。 六、買回之方式。 七、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數量。 八、申報前五年內買回本公司股份之情形。 九、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十、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十一、本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十二、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十三、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十四、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十五、其他本會所規定之事項。 公司於申報預定買回本公司股份期間屆滿之即日起算二個月內,得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向本會申報變更原買回股份之目的。 依本辦法提出之申報文件,應依本會規定之格式製作,其補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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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11 條(第 11 條)
  •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 2-1 條(第 2-1 條)
  •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