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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 5 條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 5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規|生效中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生效日期: 2026-05-01|最後修訂: 2026-01-22

內容

公司買回股份,應於依第二條申報之即日起算二個月內執行完畢,並應於上述期間屆滿或執行完畢後之即日起算五日內向本會申報並公告執行情形;逾期未執行完畢者,如須再行買回,應重行提經董事會決議。

相關法律條文 -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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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11 條(第 11 條)
  •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 2-1 條(第 2-1 條)
  •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 4 條(第 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