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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 7 條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 7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規|生效中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生效日期: 2026-05-01|最後修訂: 2026-01-22

內容

公司買回股份,除依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買回者外,其每日買回股份之數量,不得超過計畫買回總數量之三分之一且不得於交易時間開始前報價,並應委任二家以下證券經紀商辦理。 公司每日買回股份之數量不超過二十萬股者,得不受前項有關買回數量之限制。

相關法律條文 -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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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11 條(第 11 條)
  •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 2-1 條(第 2-1 條)
  •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 4 條(第 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