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 9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規|生效中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生效日期: 2026-05-01|最後修訂: 2026-01-22
公司買回股份,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經由證券集中交易市場電腦自動交易系統或櫃檯買賣等價成交系統為之,並不得以鉅額交易、零股交易、標購、參與拍賣、盤後定價交易或證券商營業處所進行議價交易之方式買回其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