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6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1-03-29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應依規定檢齊相關書件,並取具中央銀行同意函後,向本會申報生效。 發行人申報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應洽請證券承銷商評估,並依規定提出評估報告。但發行普通公司債或依第十二條之一規定申報發行海外存託憑證者,不在此限。 申報事項及所列書件內容如有變更,應即向本會辦理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