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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31 條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31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生效日期: 2025-05-17|最後修訂: 2025-05-14

內容

參加人應於發行公司為召開股東會、債權人會議或分派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或還本付息前所公告停止過戶期間開始日起二日內,將截至停止過戶日前一營業日送存保管事業之有價證券所有人之本名或名稱、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住所或居所、所持有數額及信託登載之相關資料編製成冊,送交保管事業。 前項規定於政府債券及其他有價證券準用之。

相關法律條文 -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11 條(第 11 條)
  •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7 條(第 17 條)
  •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32 條(第 3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