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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32 條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32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生效日期: 2025-05-17|最後修訂: 2025-05-14

內容

保管事業應彙總各參加人所編前條表冊,於發行公司為召開股東會、債權人會議或分派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或還本付息前所公告停止過戶期間開始日起三日內,將所保管有價證券號碼、有價證券所有人之本名或名稱、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住所或居所、所持有數額及信託登載之相關資料通知該有價證券之發行公司。 前項保管有價證券號碼及總數,應以停止過戶日前一日保管事業所保管者為準。 前二項規定於政府債券及其他有價證券準用之。

相關法律條文 -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11 條(第 11 條)
  •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7 條(第 17 條)
  •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31 條(第 3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