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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 10 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 10 條|外匯|法規|生效中

中央銀行|v1.0

最後修訂: 2022-12-26

內容

非居住民自然人辦理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五條第三款、第五款或第七款之新臺幣結匯申報時,除本行另有規定外,應憑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由本人親自辦理。 非居住民法人辦理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五條第三款、第五款或第七款之新臺幣結匯申報時,除本行另有規定外,應出具授權書,授權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代表人或代理人以該代表人或代理人之名義代為辦理結匯申報;非居住民法人為非中華民國金融機構者,應授權中華民國境內金融機構以該境內金融機構之名義代為辦理結匯申報。 非居住民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經由銀行業向本行申請辦理新臺幣結匯者,得出具授權書,授權中華民國境內代理人以該境內代理人之名義代為辦理結匯申報。

相關法律條文 -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214 條(第 214 條)
  •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