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第 7 條|園區|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8-10-31
園區事業以電腦連線及電子資料傳輸方式使用科學園區通關系統向管理局或海關申請辦理有關輸出入貨品時,其所傳輸之資料或檢送之文件及表報,內容均應確實,如有疏誤,應於規定時限內申請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