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第 9 條|園區|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8-10-31
使用科學園區通關系統之園區事業,應與通關自動化相關業務單位分別訂立契約同意以電子文件方式扣繳相關各項費用。 前項相關業務單位,為應園區事業之需要,應繕製各項有關單據說明,交園區事業持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