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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第 11 條

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第 11 條|園區|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8-10-31

內容

園區事業貨品之輸出,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貿易主管機關公告應申請簽證之貨品,應先向管理局申請核發輸出許可證,並將該貨品存放指定地點,再向海關申請辦理通關手續。但依其他法令須由其他機關審查或發證者,應依該機關相關規定辦理。 二、屬經濟部公告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應先向管理局申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證,經核准後,再向海關申請辦理通關手續。 三、前二款以外之貨品,逕向海關申請辦理通關手續。 前項輸出貨品,涉及商標標示、著作權、產地標示者,應依貨品輸出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受輸出配額管制時,應依貿易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屬於管制出口之軍事用品,應先取得國防部之同意文件。 前項產地標示,因貨品特性或包裝情況特殊致無法依規定標示者,得經專案核准,免予標示。

相關法律條文 - 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214 條(第 214 條)
  • 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第 12 條(第 1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