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第 12 條|園區|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8-10-31
輸出許可證有效期限為自簽證之日起三十日。但貿易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輸出許可證不得申請延期;未能於有效期間內出口者,申請重簽時,應將原輸出許可證申請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