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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3 條
最後修訂:
202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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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摘要
園區事業於辦妥設立登記,並經海關核准公告監管後,始得由國外進口保稅貨品。 園區事業進口保稅貨品應依海關相關規定,設立保稅帳冊,並指派專職人員辦理保稅業...
📝 內容
園區事業於辦妥設立登記,並經海關核准公告監管後,始得由國外進口保稅貨品。
園區事業進口保稅貨品應依海關相關規定,設立保稅帳冊,並指派專職人員辦理保稅業務。
園區事業尚未辦妥設立登記而需自國外進口保稅貨品者,得檢具土地或廠房租賃契約等文件,向管理局申請專案進口保稅貨品。
前項專案申請應先向海關繳納進口稅款保證金,始得辦理通關手續,並於辦妥設立登記,且經海關公告監管後,再向海關申請退還進口稅款保證金。
園區事業進口保稅貨品應依海關相關規定,設立保稅帳冊,並指派專職人員辦理保稅業務。
園區事業尚未辦妥設立登記而需自國外進口保稅貨品者,得檢具土地或廠房租賃契約等文件,向管理局申請專案進口保稅貨品。
前項專案申請應先向海關繳納進口稅款保證金,始得辦理通關手續,並於辦妥設立登記,且經海關公告監管後,再向海關申請退還進口稅款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