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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8 條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8 條|園區|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4-05-07

內容

園區事業應備置保稅貨品帳冊,報請海關驗印,驗印後依海關規定詳細記錄進、出倉數量、倉庫結存數量及動態紀錄等,供管理局及海關隨時查核之用。 園區事業進口之非保稅原料、物料,可與其他保稅原料、物料相互替代使用者,應一併登列於原料、物料帳管理,並於年度結算時分項列明,合併計算。 園區事業有關保稅之帳冊及編製之表報,應於年度盤存結束後,保存五年;其有關之憑證應保存三年。 前項資料,園區事業得於盤存結案後報經海關核准,以微縮影片、磁帶、磁碟片、光碟片或其他電子媒體等按序攝錄後,依規定年限保存,其原始單證得予銷毀。海關依法進行查案時,如須複印相關資料,園區事業應負責提供。 園區事業應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備置帳冊,供管理局及海關查核。

相關法律條文 -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214 條(第 214 條)
  •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6 條)
  •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7 條(第 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