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 40-2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五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 沒收,除違禁物及有特別規定者外,逾第八十條規定之時效期間,不得為之。 沒收標的在中華民國領域外,而逾前項之時效完成後五年者,亦同。 沒收之宣告,自裁判確定之日起,逾十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執行。